(2009年11月0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公布自2010年01月02日起施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充分運用市場競爭機制配置公共資源,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定義)
本辦法所稱政府特許經營權(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權),是指經特定程序而獲得的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權。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權出讓,是指政府將特許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經營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權轉讓,是指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將特許經營權轉讓給其他經營者或投資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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