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公布自2008年11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嚴肅行政紀律,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能,促進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行政過錯行為是指行政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的職責,影響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或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后果的行為。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