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6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公布自2008年08月02日起施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企業登記并聯審批行為,保障并聯審批協調、高效運行,方便群眾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并聯審批是指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按照審批預告、服務前移、一窗受理、內部運轉、并行審批、限時辦結、監控測評的工作流程,以網絡系統為支撐,實施一窗統一受理、統一發照的企業登記審批方式。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等其他組織)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實施部門)
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并聯審批的組織、協調和監督,負責并聯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