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號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支付務工人員工資行為,保障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貴州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訊、市政、礦山等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以下簡稱工資保障金)的存儲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資保障金制度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工資保障金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本級工資保障金的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