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云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發布日期:2017-05-1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17年5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號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開展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定授權組織、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為本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機構,主管法律顧問工作,處理法律事務。

政府部門法制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本部門法律顧問機構,承擔本部門的法律顧問工作。

法律顧問機構應當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履行相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職、兼職工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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