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礦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暫行規定
云南省煤礦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暫行規定
發布日期:2005-03-2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5年3月2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號公布自2005年3月2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煤礦安全監察,落實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障事故傷亡人員或者其家屬獲得賠償,防止和減少煤礦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生產活動的各類企業。

本規定所稱事故傷亡人員,是指與煤礦企業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因煤礦安全事故造成傷亡的從業人員。

第三條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其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發生煤礦安全事故后,事故傷亡人員或者其家屬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本省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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