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30號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保護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促進網絡的應用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工作。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監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國家保密工作部門、信息產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三條對網絡與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對下列單位涉及的基礎信息網絡和關系國家安全、經濟命脈、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統的安全,實行重點保護:
(一)各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