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效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列入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對環境有影響而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下列新建、改建、擴建、遷建項目:
(一)流域開發、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游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區域性開發類建設項目;
(二)放射性設施類建設項目;
(三)農業種植、林木種植、牲畜飼養、淡水養殖等農林牧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