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公布自1999年1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對行政事業企業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促進勤政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企業領導干部(以下簡稱領導干部)是指: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廳長、局長、主任、科長;
(二)縣(市、區)長、鄉長、鎮長、市轄區辦事處主任;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和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需要對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主管財經、財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