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
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
發布日期:1999-08-2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號公布自1999年8月27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14號)

對該文件內容作出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退休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縣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設立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業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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