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號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7號)對該文件內容作出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消防產品,是指應用于保障消防安全的滅火、火災報警、幫助和引導人員撤離火災現場的器材、設備、設施及滅火劑等社會公共安全產品。
消防產品目錄由省公安消防機構會同省技術監督部門編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維修、使用消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必須遵守有關消防產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