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發布自1995年7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保證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全面地貫徹實施,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行政主管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實施的監督,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法律、法規授權執法組織和受委托執法組織的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
第三條上級行政機關是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依照本規定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被監督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自覺接受監督,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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