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公布自1994年12月10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7號)
對該文件內容作出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與管理工作,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各類采礦權人,必須依照《規定》和本辦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具體征收、使用管理由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
縣以上礦產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