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醫療保險監督管理,保障醫療保險基金安全,規范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醫藥機構)、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等行為并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社會醫療保險,包括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重特病醫療統籌、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醫療保險);本規定所稱醫療保險基金,包括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鎮職工重特病醫療統籌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大病補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