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公布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云南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云政辦發〔2006〕88號)和《昆明市執法責任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作出行政執法行為依法接受監督、考評、責任追究的工作制度。
前款所稱的行政執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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