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公布自2005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有效地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和科學性,發揮統計在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學決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和《云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以及我市法人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設立的產業活動單位等統計調查對象,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全市的統計工作;縣(市)區統計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的統計工作。
第四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