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
西藏自治區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
發布日期:2019-12-2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19年12月28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促進行政機關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對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裁量權(以下簡稱裁量權),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方式、種類、標準、幅度和時限等,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結合具體情形進行審查、判斷并作出處理的權力。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裁量權基準),是指行政機關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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