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促進行政機關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對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裁量權(以下簡稱裁量權),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方式、種類、標準、幅度和時限等,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結合具體情形進行審查、判斷并作出處理的權力。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裁量權基準),是指行政機關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