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西藏自治區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發布日期:2001-12-1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1年12月13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2號公布自2001年12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西藏社會安定,依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政府主要領導人、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礦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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