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8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公布)
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督促和保障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下同)及其執法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所屬行政機關和下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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