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根據2014年9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陜西省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有關機構、開發區管委會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發布,在一定范圍、時間內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通告”、“意見”、“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