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審議通過2005年5月8日省政府令第48號公布自2005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順利進行,根據《電力設撞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境內已建或在建電力設施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變電、輸電、配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和電力調度通訊設施。
第三條電力設施保護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領導。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依法及時查處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