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1月18日省政府令第99號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三條本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行政機關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報告等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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