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3日寧政發〔1997〕120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11月1日《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區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7年10月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征(包括劃撥,下同)地管理,及時為各項建設事業提供土地,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統一征地是指國家為了保障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用土地時,由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職能的部門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有償轉為國有或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