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2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統籌,繳納失業保險費: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以下簡稱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國家機關及其勞動合同制職工。
(四)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五)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