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0號公布根據2014年5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利,保障殘疾人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對象,是指具有本自治區常住戶口,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和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無業殘疾人。
第三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各類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以及符合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對象,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