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8號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醫療救助工作,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是指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居民,依據規定的方式、程序和標準,給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補貼和醫療費用補助的制度。
第三條醫療救助應當遵循托住底線、統籌銜接、公開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四條民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的具體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等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
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對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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