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8號發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審核、決定與公布、備案審查、清理、監督考核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制定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