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6號發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國家對煤礦等行業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縣(市)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事故調查的組織實施。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相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職責。
第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