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63號發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身和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和監督。
放射性廢物、醫療廢物和排入水體的廢水、排入大氣的廢氣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經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鑒別危險廢物標準認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態、半固態、液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廢物。
第四條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