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3號發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對企業負擔的監督,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負擔,是指行政機關(包括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機構、組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要求企業提供或者變相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要求企業履行的其他非法定義務。
第三條企業負擔監督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采取自查自糾與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對企業負擔監督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建立和完善企業負擔監督管理制度,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企業負擔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