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1號發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規定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對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實行上級行政機關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并將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