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8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1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65號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工程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自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工具及器具購置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內應當償付的利息,以及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