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4號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辦法。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實施。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有權采取書面、口頭、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投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