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公布,自2006年10月16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委托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定的管理權限,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法定職責逐級分解到各執法崗位,明確責任人,建立健全相應制度,并進行監督、考核、獎懲的一種責任制度。
第三條本市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和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