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復議聽證活動,依法、公開、公正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行政復議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聽證申請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決定舉行的行政復議聽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行政復議機關具體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組織行政復議聽證活動。
行政復議機構不得委托其他機構或者組織舉行行政復議聽證活動。
第四條??行政復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聽證:
(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