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監督機制,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監督,規范監事會行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依法對公司的財務活動及公司負責人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確保出資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監事會的組成
第五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