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規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證政府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政府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規章,是指依照本規定起草和制定,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發布實施的規章。
第四條政府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
??(一)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規定”;
(二)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
(三)對法律、行政法規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