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烏魯木齊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發布日期:2002-10-14|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2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規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證政府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政府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規章,是指依照本規定起草和制定,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發布實施的規章。

第四條政府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

??(一)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規定”;

(二)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

(三)對法律、行政法規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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