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若干規定
北京市實施《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若干規定
發布日期:2019-11-2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19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0號令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落實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規章(以下簡稱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和評估,適用《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統一領導規章的制定工作。

市政府承擔立法審查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政府立法工作部門)具體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規章的制定工作。

第四條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向市政府報請立項。

政府立法工作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者實際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規章項目,并確定起草責任單位。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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