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號令公布根據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2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第三次修改根據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7號令第四次修改)
第一條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北京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學技術獎),用于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市科學技術獎包括以下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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