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7號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加強城市管理,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效能,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以下簡稱相對集中處罰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相對集中處罰權實施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城管執法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領導的行使相對集中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市城管執法機關負責對本市相對集中處罰權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組織指導、指揮調度、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并根據職責權限行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