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9號令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高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體育運動項目是指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正式公布的體育運動項目。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市和區、縣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