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8號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村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征地單位合法權益,促進首都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依照本辦法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地補償管理工作;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轉非勞動力就業和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門負責超轉人員管理工作。區、縣土地、勞動保障、民政部門按照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地補償安置具體管理工作。
公安、農村工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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