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善環境空氣質量,規范煤炭經營、使用和管理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煤炭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煤炭經營使用監督管理應當堅持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嚴管煤質、排放達標、節約用煤、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統籌做好本轄區的煤炭經營使用監督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