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2021年12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公布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落實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按照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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