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8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漁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