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城市環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等實施的管理。
本規定適用于中心城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