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1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行政許可的監督與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對本市各級行政機關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與檢查,以及各級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監督與檢查。
第三條對行政許可行為監督與檢查,實行分工負責制:
(一)市人民政府對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二)區、縣人民政府對本區、縣行政區域內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三)市人民政府所屬各委、辦、局對本部門及其所屬的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