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2010〕第1號公布根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規范社會團體行為,促進社會團體健康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負責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對社會團體進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