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3號公布,根據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號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工資基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屬于工資總額組成、用于職工(含臨時工,下同)工資性支出的專用資金。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機關及事業單位。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區)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管理。財政、審計部門和銀行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工資基金實施監督。
第五條工資基金管理應與職工人數計劃和工資總額計劃的管理范圍相一致。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下達的工資總額計劃,編制本級機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