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3號公布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號第二次修正根據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第三次修正根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號第四次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
